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江骋骏律师认为,因父母出资时往往包含对子女婚姻稳定的期待和改善子女生活条件等多重目的,要实现裁判的公平,不使天平过度倾向父母或者子女一方,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细究父母之给予行为目的为何,是否存在多重目的以及哪些目的已经实现。
他给出了解决路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父母可以通过行使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就出资时的给付目的落空部分主张返还;裁判者可通过父母给予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婚姻存续时长、子女生育及抚养情况等的基础上,确定给予目的是否达成以及达成比例,最终在保护父母利益及保护子女配偶之间实现平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郑鑫建议出台新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补充,尽力做到在裁判案件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对现有案例进行梳理,整理归纳出裁判规则,出台指导性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尺度。通过法院裁判引导父母在出资时不再碍于情面,对于出资性质等进行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保留证据,为以后主张权利提供依据。
张艳萍认为,恶意串通、伪造借条等虚假诉讼行为,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应严厉打击,用后果约束行为,遏制为达不法目的而虚假诉讼的行为。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让民众知晓行为的后果,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引导父母不要固于传统思想的束缚,在出资时明确该出资为借贷或赠与的意思表示。